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重申,米粉(絲)標示政策立場不變,仍依照公告之規定及施行時間上路,故103年7月1日起產製米粉(絲)之品名,請業者務必依「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辦理,規定如下: 一、 米粉(絲)產品米含量為100%,品名始得標示為「純米粉(絲)」或「米粉(絲)」。 二、 米含量超過50%但未達100%者,其品名得標示為「調合米粉(絲)」,不得標示為「純米粉(絲)」或「米粉(絲)」。 三、 如米含量未達50%,其品名不得宣稱為「米粉(絲)」或「調合米粉(絲)」。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在選購米粉產品時,詳閱品名、含米量及內容物等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