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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我國於89年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係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而訂定,家屬、醫師及醫院皆應尊重病人的意願,善加利用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若末期病人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醫院仍施行心肺復甦術,情節重大時可依條例第十條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民眾面對親人臨終前是否選擇急救或安寧緩和醫療,常倍感天人交戰,難以抉擇。為此,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1年12月起新增「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納入健保給付,諮詢參與人員包括主治醫療團隊、病患或病患家屬,以鼓勵醫院積極推動臨終安寧緩和醫療,減少死亡前之不當醫療使用。
為增進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照護的認知,本部本(103)年度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出版「醫療機構施行安寧緩和醫療作業案例集」,該案例集收集國內醫療機構施行安寧緩和醫療作業之案例資料至少15篇,內容包含案例、解決方案、法源依據、實務探討等層面,並針對病人、家屬、醫護人員產生的倫理困境進行分析,並自102年3月起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設立免付費安寧緩和醫療諮詢服務專線0800-220-927(愛安寧,就安心),為民眾解答關於安寧緩和醫療之相關問題。
基於對生命尊嚴的重視,當病人已步入人生終曲之時,若能尊重病人的意願,善加利用安寧療護,無論是進住醫院的安寧病房,或是選擇留在自己家中接受安寧居家療護,都可以讓他們有尊嚴且安詳的離世,讓生命有尊嚴,臨終有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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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