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月1日正式開辦手術及麻醉死亡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鼓勵醫療機構妥善處理醫療爭議,建立關懷機制,共創醫病雙贏
衛福部於101年起,宣布開辦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後,對於懷孕、生產過程中,因不可避免之風險,導致孕產婦或新生兒有中度以上障礙或死亡者,給予不同上限之給付。開辦迄今,生產相關醫療糾紛訴訟鑑定案件數,由100年的30件,降到試辦後平均1年8.5件(下降約72%),計畫顯有成效,大幅減少生產相關訴訟案件量。醫療本身即充滿「不可預測性」,在發生非預期性的結果時,往往不能歸責於醫病任何一方;若因此興訟,不免花費許多成本。在98-101年本部受理委託醫療爭議訴訟鑑定案件中,醫療結果以病人死亡者占最多,約有44%;其他為不同程度之身心傷害。國內學者研究指出,醫療糾紛案件約有23.1%案件進入司法訴訟,而其中病人勝訴率僅約9%,與個人及社會所投入在醫療糾紛訴訟之成本不甚相當。又地方衛生局調處醫療爭議案件,和解金額大多在10萬元以下,少有逾80萬元案例,因此本部計畫給予補助也在80萬元以下,且不超過雙方和解金額。如以每年可能補助之案件量為500件估算,每年所需經費約4億元。本試辦計畫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預期能減少相關類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大約5成。
本試辦計畫將成立手術及麻醉事故審議會,訂定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確實為手術或麻醉中,因不可避免之風險所導致之死亡,並審定給付金額,惟雙方和解條件不等同本部審定補助金額。如果事故發生原因並非不可避免之風險,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不在給付範圍,將不予給付:
1、 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並無因果關係(例如手術後病人另因跌倒致死)。
2、 對於醫療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例如開錯刀、拿錯藥)。
3、 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亡(例如癌症末期意料中之死亡)。
4、 病人或其家屬不配合機構進行診療,情節重大。
5、 病人同意接受人體試驗出現之死亡。
6、 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
7、 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8、 其他(例如病歷記錄簡略無法提供足夠資料審查,經審查酌予減少或不予補償)。
本計畫亦排除可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之案件(例如正當用藥後發生極為罕見之嚴重不良反應)。
另外,為配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規劃內容,在該法案公布施行前,本部將組成醫療事故補償制度總檢討小組,將本次手術麻醉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及已試辦2年且有成效之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等相關制度執行經驗,融入該法架構下之醫療事故補償運作模式,使未來新法上路時能順利推行。
邱部長並同時宣布,生育事故試辦計畫將於本(103)年底後繼續試辦2年,與手術麻醉事故試辦計畫一同鼓勵醫療機構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建立完善機制,提升整體醫療品質,給予病人安全、友善的就醫環境,共創醫病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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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