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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4月17日衛署食字第0970401112號令,輸入散裝或150公斤以上桶裝油脂,應檢附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衛生證明,或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
經查強冠公司自香港輸入豬油,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申請查驗時,其報驗文件依規定檢附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駐香港中華旅行社)確認之EAGLE VIEW COMPANY LIMITED公證公司所出具可供食用之公證報告,符合前揭規定。
後續針對公證報告之可信度食藥署已通報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協查確認,該中心已回覆有關「金寶運有限公司」、「有升公司」及「Eagle View Company Limited」事宜,已轉交港方執法部門進行刑事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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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