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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解決刑罰與行政罰牴觸之問題,本署已會商相關部會並研擬食安法修正條文草案,將儘速提出行政院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就消費者因果關係證明責任部分,依現行食安法之規定,消費者於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仍得請求賠償,某程度已減緩對消費者舉證的衝擊,因果關係舉證部分亦在積極研議中。
為解決食安法中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問題,目前本署已與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會商討論,如何解決一事二罰之疑慮,一方面修正食安法中法人罰金刑之規定,另一方面則大幅提高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達遏阻違法之效果。
另有關舉證責任的部分,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中之損害需先提出,如無法提出者,依現行食安法之規定,消費者可請求5百到3萬元的賠償,已減緩消費者舉證的衝擊。對於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考量食品自消費者攝入至損害之產出,除時空因素外,尚有個人體質所生物理及化學變化、交叉不同飲食,亦可能有其他致病因子,其造成損害之因果關係極為複雜,不宜一概擬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另僅針對食品另立「舉證責任轉換」不同於其他商品之規定,亦恐影響現行整體民事賠償體系。
另本部已依據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附帶決議,刻正進行「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研究」,目前研議方向係蒐集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外國立法例,進行比較分析,預計將於9月底及10月召開兩次會議,邀集相關公協會、消費者保護團體、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透過舉辦座談會之方式,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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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