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用油脂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衛生福利部以風險管控為考量,已於103年8月28日第二次預告除原有之「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餐盒食品業」、「食品添加物業」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業」,另增加「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自104年2月5日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衛生福利部於102年11月19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令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前揭辦法建立追溯追蹤制度,並須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相關紀錄。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案件時,衛生主管機關及業者可有效掌握有問題產品之流向及其原料來源,以杜絕該等產品繼續供應。
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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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