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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強化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自主管理之責,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3項及第4項,於103年10月24日公告訂定「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辦理檢驗之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工廠,應依風險控管原則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精神,於103年10月31日起優先實施強制性檢驗,若未依規定進行強制性檢驗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食用油脂可分為動物性油脂及植物性油脂,動物性油脂產品依原料、粗製原油及精製油,以及植物性油脂產品依原料、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及精製油等階段進行強制檢驗,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半年至少檢驗1次,檢驗結果紀錄至少應保存至該檢驗之成品或原料、半成品所製成之成品有效日期後6個月。
食藥署強調,本次公告檢驗相關事項為強制性之基本要求,業者仍應依自主管理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自行判定實施優於或符合基本要求之相關檢驗事項與其他檢驗項目及其他必要之品管措施,例如業者為確認採購之粗製油或精製油是否混攙有油炸廢油等劣油,可透過對供應商的實地查核,及配合苯駢芘、總極性化合物或酸價等檢驗結果之比對,把關採購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
自主管理並不以檢驗為唯一之手段,食品業者應該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確保符合產銷管理之規範,對於經公告須實施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則更應進一步自行或委外進行檢驗,該檢驗結果可與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進行勾稽確認,強化供應商管理,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之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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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