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3年8月份市售及包裝場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檢驗結果
食藥署訂定食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是行政上之管制點,並不是會造成健康危害之臨界點。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暨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不合格農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另抽驗廠商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首重源頭把關,於市面抽驗產品屬於終端之監測。
為維護民眾食的安全,請農友於栽種蔬菜水果施用農藥時,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薦的方式使用農藥。食藥署建議民眾在選購蔬菜水果時,最好選擇具有良好信譽之商家,或具CAS、產銷履歷、吉園圃等標章者,以確保攝食農產品的安全。蔬菜清洗時,建議先以清水沖洗蔬菜根部,將根部摘除,再以水浸泡10至20分鐘,換水1-3次,之後再以清水沖洗;水果則以水沖洗後,再去皮食用;至於花草茶飲料,則建議將第1泡茶水倒掉,均有助於去除殘留農藥。民眾如欲選購CAS、產銷履歷、吉園圃農產品,可自行進入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http://www.cas.org.tw/index2.asp 之『CAS廠商及產品查詢』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網http://taft.coa.gov.tw/之『履歷商品購買資訊』,或農糧署吉園圃安全蔬果資訊網http://gap.afa.gov.tw 之『安全蔬果那裡買』,取得相關資訊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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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