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接獲外交部轉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證實「大幸福公司」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以越南大幸福油廠油品為原料製造之油品,業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9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同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復依同法第52條規定,問題油品及相關製品應予強制下架、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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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