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全力推動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符合民眾的期待與要求,從未懈怠,已在最短時間提出修正案,並與立法院各委員溝通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及必要性。在積極推動之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本(103)年10月16日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完成審查。
本次修法包括行政院版本及立法院各黨團提案之修正條文共36條,於本(103)年10月8日、10月9日、10月15日及10月16日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充分討論,期對於食品安全之維護能更有助益,委員會通過8條條文,說明如下:
一、 強化各級主管機關主動查驗之措施。(修正條文第5條)
二、 新增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強化自主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7條)
三、 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要求食品業者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及其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9條、第47條及第48條)
四、 分廠分照制度入法,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修正條文第10條)
五、 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食品安全事件,得要求非食品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六、 針對攙偽或假冒之行為所處罰鍰額度,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達嚇阻不法意圖之目的。(修正條文第44條)
本次修法,行政院版本及納入之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已更進一步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期待已獲共識之條文,儘速順利通過。對部分尚未達成共識之條文,將持續與立法院各委員充分溝通討論,讓法律架構更加完善,更進一步周延食品管理。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