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鑒於國內民生化工產業發達,許多用於食品清洗消毒之產品,以及用於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等食品接觸面清洗消毒之產品與日俱增,除了過去常見以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家庭用洗潔劑之外,許多廣為食品業者使用具消毒效果的洗潔劑,以及用於生鮮截切蔬果之清洗消毒用產品,均需要加以管制。食藥署強調,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之規定,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於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食品用洗潔劑,應確認無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足以危害健康或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等情形,必要時應提出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為佐證,以供查核;另外,應依同法第27條之規定完整標示,包括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資訊。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食品用洗潔劑應適量使用,使用後應確實依產品標示說明,以大量清水充分沖洗,或充分經排放、風乾揮發等程序,以避免洗潔劑殘留而危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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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