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業者務必使用完整標示、符合規格標準且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
經查新北市「永昌石膏化工有限公司」領有單方食品添加物品質改良劑「硫酸鈣」輸入之查驗登記許可證,完成食品添加物業者及該產品之登錄,惟涉嫌將不符衛生法規之石膏粉套入領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的「硫酸鈣」外袋並對外販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函送新北市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後續偵辦。另台北市「第一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雖有登錄為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並登錄販售約三十餘項食品添加物,但未登錄販售「硫酸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命令第一化工預防性下架回收永昌公司硫酸鈣,並封存下架回收約80公斤之永昌公司硫酸鈣。
我國對於食品添加物,係採取正面表列准用品項,訂有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包裝上應標示品名、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字樣、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有效日期等資訊;強制單方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輸入、改裝等,皆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今(103)年起,強制食品添加物業者及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辦理登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查詢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查詢;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販售業者及其產品可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http://fadenbook.fda.gov.tw)之查詢專區查詢,於登錄平台目前約有三十餘筆販售食品用「硫酸鈣」之資料。 。
食品業者涉及攙偽或假冒者,可處新臺幣6至5000萬元罰鍰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使用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食品添加物,可處3至300萬元罰鍰。為確保食品安全,食品業者務必使用完整標示、符合規格標準且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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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