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機關加強稽查重組肉標示,如有不實可處4至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說明有關使用重組肉品之資訊揭露規定及管理原則如下:
一、重組肉食品不論是完整包裝或散裝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 條、25條規定應標示品名,該等品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應與食品本質相符,另同法第28條規範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故廠商應依前開規定如實標示品名,且整體表現不得有易生誤解之情形。如標示不實或易生誤解者,可處4至400萬元罰鍰;未標示者,可處3至300萬元罰鍰;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二、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3年起,輔導餐飲業者供應之重組肉品於菜單上明顯揭露「重組肉」或相關字樣,以利消費者辨識產品資訊,並應以熟食供應消費者使用。餐飲業者如供應重組肉,但菜單、立牌或掛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且有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則涉宣傳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可處4至400萬元罰鍰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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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