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
為保障民眾之就醫安全,醫療法第五章對於醫療廣告之管理已有明定,又鑑於現今網路資訊之通達,為使醫療機構可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正確之醫療資訊予民眾參考,衛福部已於99年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應遵循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之規定,將該專屬臉書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其所屬官方網站,無專屬網站者,得以具備網域名稱或網址之專屬頁面為之,且內容均應符合醫療法相關規定,不得有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或以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健康禮卷,或是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分期付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爾來迭有民眾反映不時收到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傳送之美容醫學、偏方秘方等醫療廣告,深感困擾,衛生機關亦反映前開即時通訊軟體,因無網址網域可查詢,造成地方政府查處美容醫學等醫療廣告之疑慮與困難。為避免少數醫療機構濫發醫療廣告難以追查,且為保護民眾醫療權益,衛福部呼籲醫療機構使用網路工具刊登醫療廣告仍應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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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