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違法使用二甲基黃事件之查核進度說明(7)
依據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公布修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形,不得製造、販賣、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2億元罰緩,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豆製品業者使用乳化劑(消泡劑),若使用到「芊鑫豆製品乳化劑」,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退回原購買廠商,倘再查獲使用違規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產品或於架上查獲相關問題產品,將祭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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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