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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維護國人飲食健康,從源頭加強對食品工廠管理,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必要時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於103年11月7日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業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須強制接受第三方驗證機構到廠實地查核。
有關驗證係指對食品業者之作業場所、原料驗收、製程與品質、倉儲及其他衛生安全相關管理系統,查核證明其符合食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驗證作業委託第三方驗證機構執行,過程中,若業者拒絕、規避、妨礙或違反食安法及其相關公告規範,驗證機構將立即通知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為配合103年發生油安事件,首波先以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3千萬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業為驗證對象;另,104年1月1日起,選擇以風險度較高之罐頭食品製造業強制實施驗證。未來將規劃配合一級品管,陸續納入風險性高及影響層面廣之業別,如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乳品、澱粉、鹽、糖及麵粉等約計270家食品工廠,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徹底落實驗證制度,為食安層層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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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