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於本(23)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第1目至第3目之平均眷口數,由原先的0.7人調降為0.62人,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健保署表示,健保法第29條之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依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實際眷屬人數平均計算。該署依最新統計結果,公告自104年1月1日起平均眷口數調降為0.6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