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署秉持專業與審慎的態度確保藥品製造品質,以保障民眾的用藥安全
此外,有關未課予GMP藥廠監製藥師督導把關職責乙節,現行「藥事法」、「藥師法」等雖有明定監製藥師之職責,惟僅賦予監製藥師藥品製造技術層面之指導,因此,為強化「監製藥師」監督藥品製造品質之職責與行政責任,食藥局將研擬設置品質管理負責人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期能落實業者自主管理。
目前藥事法第92條規範嚴重違反GMP之行政處分僅要求廠商於期限內改善,未於期限改善者始得停止其營業,因此,為強化嚴重違反GMP之後續管理,食藥局已修正藥事法,並於101年6月27日正式經總統令公布,規定嚴重違反GMP改善期間,得停止廠商一部或全部之製造、輸入及營業,若再次違反者,亦得以廢止其藥物製造許可,確保藥廠能持續穩定的生產符合既定規格之藥品。針對本次涉案廠商,食藥局亦規定其於改善完成後始可持續製造藥品。
食藥局亦於第一時間責請廠商自市面回收相關涉案之藥品,涉案的34家廠商需回收品項154項,均已於102年1月底前完成回收,回收數量共計7,084,024粒。另針對目前違反GMP藥廠規定業者之行政處分裁量基準未臻細膩部分,食藥局已指導地方衛生局對於本次違反廠商依據違反情節之態樣、違規生產產品之數量、影響程度等予以裁處,後續食藥局將訂定統一之裁罰基準,供作縣市衛生局執行處分之依據。
對於民眾用藥安全,食藥局一向秉持嚴格、專業與審慎的態度,採取嚴密把關措施,部分不肖業者不顧民眾用藥安全及製藥產業聲譽,知法犯法之行為令人痛心。食藥局自99年成立至今,持續致力於提供民眾用藥安全、食在安心的環境,經由此事已檢討如何強化管理制度,包括:爭取設置司法警察、檢討修正藥事法增加嚴重違反GMP之處罰強度,另檢視與調整人力運用,提高藥廠機動性查核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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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