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針對「100%在來米粉含米量低」案,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市售食品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詳實標示
包裝食品品名之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市售包裝「在來米粉」、「糯米粉」與「蓬萊米粉」,內容物應分別含有在來米、糯米與蓬萊米,且食品之內容物標示應含有米。
目前市售包裝「在來米粉」、「糯米粉」與「蓬萊米粉」,以米及玉米澱粉或其他澱粉等原料製得之產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且如食品內容物添加有食品添加物,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亦須詳實列示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稱。
另針對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依據同法第17條第2項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規定標示,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含量」等項目,且其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為±20%,如標示值與檢驗值超過法規允許範圍,亦屬違反規定。
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消費者選購市售包裝食品時,應看清楚標示資訊,依個人需求作選擇,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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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