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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健保局提醒您,在結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健保費是可以全額列舉扣除的,並不受2萬4,000元保險費扣除額之上限限制,並可透過以下多元管道取得健保費繳納證明:
一、 在鄉(鎮、市、區)公所加保的民眾:
健保局業於3月下旬陸續寄發101年度的健保費繳納證明。
二、 在公司(行號)加保的民眾:
請向您投保的公司(行號)申請101年度的健保費繳納證明。
三、 在工會(漁會、農會、水利會)加保的民眾:
請向您投保的工會(漁會、農會或水利會)申請101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
四、 倘若您於4月底,尚未收到您的健保費繳納證明,可於5月報稅期間,選擇下列您最便利的方式申請補發:
◎ 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各區國稅局網站的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健保局全球資訊網的網路申辦及查詢作業,自行查詢及下載。
◎ 使用自然人憑證在便利超商之多媒體資訊工作站,列印繳納證明。(每年1~3月份配合繳納證明轉檔作業,該期間暫不提供列印)
◎ 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健保IC卡,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申請。
五、 由於財稅單位資訊平台已可查調健保費,所以,您若依財稅單位資訊平台查詢的健保費金額申報扣除,即可免檢附繳費單據。倘若您自行蒐集的健保費繳費單據與財稅單位資訊平台所查詢健保費資料不符,則請檢附自行蒐集的繳費單據正本列舉申報。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