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正式上路
依藥事法第71條之1規定,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衛生署爰依上開規定公告「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明定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目前中藥材及衛生套等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作業係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列入應施檢驗品目執行,此項業務自102年6月1日起將移交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執行,移交後,衛生署對於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將更為完備,從生產源頭管控、上市前把關及上市後監督等三階段,有效管理藥物之安全、效能及品質,確保民眾之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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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