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單位持續把關油炸油衛生安全
針對餐飲業(包括夜市攤販、路邊攤、小吃店、自助餐店及觀光旅館餐廳等10種業態)用油炸油之品質及衛生安全,該局持續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執行餐飲業環境衛生管理與油炸油稽查工作,除以酸價進行初步檢驗外,凡酸價超過2.0者,另抽驗進行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進一步保障國人健康。
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重申,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已於今(102)年6月19日總統令公布,各衛生局將依新法嚴格執行,餐飲業者所製售之各項食品應符合衛生署所訂定之各項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並籲請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不應心存僥倖心態,以維護自身商譽及確保產品安全。若經查違規,可依違反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即可直接命其歇業、停業,不以一年內再次違反為限。該局將持續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嚴格監督餐飲業者做好油炸油之品質管理,餐飲業油炸油之使用情形與油品來源亦已列入今(102)年度之重點稽查工作,以確保民眾外出飲食之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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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