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食品容器應依規定標示
為使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時,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自去(101)年7月21日起應依規範進行標示。為進一步確保消費者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擴大實施對象,強制規定塑膠類碗、盤及碟亦應符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產品標示,本公告自公告後一年(即103年6月10日)正式實施,相關規定可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標示公告Q&A」(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391)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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