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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衛生安全之管理,檢驗是不可或缺重要之一環。而主管機關依據檢驗結果執行後續行政處理,其採據之檢驗方法、檢驗機關(構),乃至受理複驗程序等檢驗相關事宜,均須嚴謹,始具有公信力。爰將檢驗有關條文設為專章,加強管理。102年5月31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檢驗專章修法重點如下:
一、 新增第七章「食品檢驗」專章,加強管理,並明示檢驗結果相關之檢驗方法、檢驗機關(構),乃至受理複驗程序等檢驗相關事宜,須嚴謹以確保公信力。﹙修正條文第37-40條﹚
二、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修正條文第37條﹚
三、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修正條文第40條﹚
食品藥物管理局積極推動實驗室認證,目前已有59家食品認證實驗室,可供各界委託檢驗參考,另亦可因應緊急檢驗動員,提高檢驗量能,未來配合食品藥物管理法修正條文公告後,持續強化實驗室之認證及管理,並聯合中央、地方及民間檢驗資源,共同維護國人健康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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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