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強制標示製造廠、主要內容物百分比及落實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
(一)強制標示製造廠: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廠商資訊標示之規定,係針對國內負責廠商,廠商資訊亦增訂須標明製造廠商資訊,當食品衛生安全案件發生時,可有效掌握製造、輸入、輸出或販售業者之間其食品流通販售鏈之追溯。(修正條文第22條第1項第5款)
(二)增訂主要內容物百分比:內容物標示中增訂食品所含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示所佔百分比,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相關標示規範。現行衛生署已逐步針對特定食品要求標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例如:「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製乳粉品名及標示原則」(草案),期望使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能清楚辨認欲購買之食品是否符合個人需求,保障自身權益。(修正條文第22條第1項第2款)
(三)落實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如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例如:使用食品添加物糊化澱粉,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品名標示,不得以粘稠劑、化製澱粉或修飾澱粉等之名稱概括之;使用調味劑、乳化劑等之食品添加物,亦須將其個別之食品添加物品名完整標示。(修正條文第22條第1項第4款)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規定標示,則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修正條文第52條),違規行為人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或停業(修正條文第47條)。除製造廠商之標示規定,自總統令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標示規定皆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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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