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超商便當含品質改良劑」說明
食藥局重申:食品製造、加工、調配等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其品名、規格及使用範圍、限量標準,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所訂定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該標準以正面表列18類食品添加物,僅表列之食品類別,得依所列之相對應添加物品項、限量規定合法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項及未准許使用之食品範圍,則不得使用。若違規使用,產品將沒入銷毀,並依同法47條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消費型態改變,民眾逐漸趨向於便利商店或超級市場等購買方便之即食鮮食食品食用,為提供消費者更充足之資訊,維護消費者權益,食藥局已公布「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鼓勵相關業者於即食鮮食「散裝」食品包裝上揭示更多產品資訊,包括(1)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2)淨重、容量或數量,(3)食品添加物名稱(其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名,如為二種以上混合添加物時,應分別標明),(4)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5)有效日期,(6)其他自願性標示,以利消費者作為選購食品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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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