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報載「欠12元年金保費 竟遭公布個資」報導,衛福部回應說明
依國民年金法第17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且欠費逾10年之部分,亦不得請求補繳。另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略以,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為避免行政程序延遲,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同法第80條規定略以,公示送達行政機關得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國民年金保險於97年10月1日開辦至今將屆滿5年,據勞保局統計,國保被保險人中有4.9萬人的戶籍是設在戶政事務所,致國保繳費單迄今無法有效送達,為避免5年請求權時效將屆或10年期間屆滿後無法補繳保險費影響民眾未來領取給付之權益,爰勞保局依職權對該等被保險人為公示之送達,本次送達已於102年7月15日生效。未來勞保局將每年針對前1年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之被保險人定期為公示送達,如有民眾屬該等公示送達之國保被保險人,可逕向勞保局申報通訊地址或變更戶籍住址,勞保局就會用該新申報的地址寄發繳款單,以保障其未來領取給付之權益。
對於勞保局本次公告國保欠費者名單引起社會觀感不佳乙節,本部將會督導勞保局未來公告時將個案資料予以更細緻化處理,以同時兼顧被保險人國民年金領取給付權益及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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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