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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據勞保局統計,自101年1月1日至102年8月7日止,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且同時申領生育給付者計有258件,其中仍持續繳納分期保費者共70件,亦即有188件國保被保險人於領取生育給付後不再繳納分期保費。基於權益義務對等原則,社會保險需繳納保險費始能享有保險給付之權益,國民年金保險為避免被保險人無力繳納保費影響給付,因此設有分期延期繳納保險費機制,以兼顧保費收取及民眾請領給付之權益。關於民眾辦理分期延期且領取生育給付後不再繳納保費乙節,勞保局刻正研議修正「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針對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且請領生育給付者,須於完納分期金始予撥付生育給付。
次按「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3條規定,並非所有被保險人均可辦理分期延期,需欠費總額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幣50萬元以下者才可辦理,且同辦法第7條規定,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分期繳納欠費,只要有一期未依限繳納,且未申請延期繳納者,視同全部到期。同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就同一段欠費期間,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均以一次為限。因此,國保被保險人如於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且請領生育給付後,即不再繳納分期保費,未來就同一欠費期間將不得再辦理分期繳納,且未來如要領取其他給付,仍須繳清所有欠費方得領取保險給付。
  依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保險人(勞保局)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經依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不在此限。」查國民年金生育給付係民國100年修正國民年金法時新增之給付項目,目的係為提高國民生育意願。為避免民眾辦理分期延期且領取生育給付後不再繳納保費,勞保局已研議修正「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並將持續針對該等被保險人辦理欠費催繳,未來應可避免此種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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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