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違規廣告依「一行為一罰」之原則,罰鍰「總金額」並不以20萬元為上限!
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已於今年6月21日施行,依食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上開規定者,則依同法第4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杜絕違規廣告,食管法第45條針對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至於廣告違規與否及其適用法條,則須依個案證據、事實,方能判定。
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民眾,切勿輕信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之食品廣告,倘有發現食品廣告違規之情形可撥打0800-285-00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地方衛生局進行檢舉,未來,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對違規廣告進行監控及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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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