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業者於製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等相關產品時,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定之規範
業者於製造、販賣、輸入、輸出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時,如使用有毒物質,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6條,將以同法第41條及第44條,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封存該產品,並處6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再次呼籲業者於製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等相關產品時,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定之規範,並確保產品品質與衛生安全,善盡保障國人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受罰。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