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俞嫻為女兒募款為民眾檢舉」案,衛生福利部說明: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故不得為特定個人發起勸募案件。財團法人台北市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為特定個人名義募款,且未取得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前,即刊登有關勸募訊息及公布募款帳戶,已涉及違反相關規定。
本部已於102年8月27日以衛部救字第1021380332號函請財團法人台北市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應撤除相關勸募訊息及帳號,且先前非法勸募所得則應依法返還。該會於收到本部公文後已經立即撤除相關募款帳號之訊息。
另根據本(9)月2日東森新聞台所報導,俞嫻本人接受訪問,表示願意中止此一募款行動,不再接受外界捐款,並對未來公益勸募條例修正方向提出建議。本部樂於採納各界有關修法之建議,惟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仍應依照現行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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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