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報載「少女2年控8男性侵 離譜母收200萬不告了」事件之回應
依據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被告為18歲以下之人,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衛生福利部表示,國人目前對於女性仍存有貞操概念,對於未成年兒童少年所發生的合意性行為,多半仍存有女性才是被害人的觀念,但其實我國法律對於未滿16歲兒童少年性自主權之保護是不分性別的。也就是說,未滿16歲的少男少女發生合意性行為,兩造雙方互為被害與加害身分,均可依法提出告訴。衛生福利部並強調,從此事件發現,國人對法律的認知極需加強宣導,也呼籲家長多關心未成年兒少的交友狀態,若孩子發生婚前性行為,要保持冷靜,在不責備的情況下,尋求各地方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專業人員的協助,避免以法律作為手段,利用兒童少年身體做為賺錢工具,間接教導兒童少年不正當之行為。
另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該名少女母親疑似利用和解制度陸續向8名少年收取和解金之行為,亦是另一種變相的對價性交易行為,除此,該名少女母親未能善盡對其子女之保護教養之責,亦疑似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並表示,將請地方主管機關進一步了解,必要時可採取依法強制安置或命該名少女母親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方能確保兒童少年福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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