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媒體自律,別讓孩子成為大人衝突下的犧牲品
今天會議的重點在於確認近期幾起名人爭訟風波,是否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所規定之身分事件內容,同時確認媒體報導內容是否有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以及確定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為何。保護服務司表示,經會議討論這幾起事件涉及否認子女之訴、親權行使、監護權事件,而且都是經由父或母透過媒體說明,完全揭露父母姓名及其的關係,是屬於認定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的一種。至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歸到各業務所屬,平面媒體屬出版品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廣播及電視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責,至於網際網路依中央各主管機關對於網際網路內容管理權責分工由社政主關機關負責。
保護服務司表示,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雖訂有對兒童少年隱私權的保護條款,對觸法之媒體或行為人亦定有罰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3條對媒體負責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對行為人也就是家長依89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但這些都無法彌補父母雙方在媒體上互槓對小孩造成的傷害。與會台少盟葉大華秘書長也呼籲媒體要發揮高度自律是保護孩子的最後一道防線,媒體對於兒少隱私權的維護和言論自由是沒有衝突的。同時,與會人權團體代表更關心孩子在父母雙方透過媒體互嗆下的情感撕裂與爭奪,將造成孩子永遠的烙印。因此,建議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父母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而不以違反第69條第3項處理,目的在於強調父母這種透過媒體互嗆、撕裂親子關係或搶奪子女的行為,視為是對子女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主管機關得依第9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命其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
由於媒體型態日新月異,對於許多新型態媒體的處理,衛生福利部表示隨時視需要再召開會議研商。除此,衛生福利部也呼籲家長在運用臉書、部落格等媒體時,談論涉及保護性案件、刑事案件及身分事件時,應注意其內容有涉及兒童或少年時,其身分資訊要注意,避免觸法。保護服務司也強調,媒體及父母成年人有權選擇何種方式處理個人事務,但孩子的隱私權與表意權不能被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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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