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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業周刊報導「牛奶駭人」鮮乳內含禁藥乙事,該周刊已於今日(11月23日)下午由劉佩修副總編輯親自送交相關資料至食品藥物管理署。該署署長感謝商業周刊的配合,並表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規定,商業周刊於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該署並未刻意打壓該周刊,而是抱持公平公開之態度,要求該周刊應依法公布相關資訊,避免國人恐慌。針對該周刊所送資料,經該署審查結果文件尚未齊備如下:(一)檢驗方法部分:僅提供簡單檢驗流程,未提供檢驗方法依據(或確效資料)及檢驗設備等資訊。(二)檢驗單位部分:僅書寫陳良宇副教授,未提供檢驗之實驗室名稱及地址。(三)結果判讀依據部分:僅提供質譜資料庫名稱,未說明比對判定方式,且未提供結果判讀之質譜圖。(四)報告中檢附之總離子層析圖並未標示所對應之樣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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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