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機關查處行動不因味全公司刊登廣告而有所不同
二、消費者購買味全油品,依消費保護法規定,味全公司為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且不得有損害消費者或第三人之虞。
三、本案已進入司法偵查階段,味全公司有任何意見,可對司法機關主動說明。該公司刊登啟事,僅屬單方面陳述。
四、對於不法廠商有油品混充、攙加銅葉綠素或標示不實的行為,衛生機關一定依法嚴查重罰,絕不寬貸。廠商自行刊登啟事,不會改變衛生機關查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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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