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女嬰疑食用奶粉致死 衛生單位抽驗疑涉案產品,將配合司法單位調查釐清。
由於1歲以下嬰兒奶粉(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可被用於取代母乳,供作嬰兒之營養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及「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相關規定」,該類產品在上市前,須經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須符合國際間及國內針對嬰兒營養需求及衛生標準之規定,始得上市販售,以確保1歲以下嬰兒之食用安全性和營養素比例符合需求。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1歲以下嬰兒之嬰兒奶粉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成查驗登記始可上市外,業者應負有持續做好產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管控之責任。該署並呼籲,母乳最好,無法餵食母乳才需購買嬰兒奶粉,若嬰兒欲食用相關嬰兒配方食品或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建議食用前諮詢醫師、營養師或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員意見,就嬰兒自身狀況來決定是否需要食用及食用方法,以確保嬰兒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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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