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莫使用未經核准的量子微磁場共振檢測儀
依藥事法第13條之規定,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併同法第40條之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此外,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倘非為藥物(藥品及醫療器材)卻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得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業者切莫以身試法。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多次向民眾宣導購買及使用藥物時,應檢視產品、販售者之合法性及價格之合理性等重點,以確保使用醫療器材安全。如民眾欲查詢衛生福利部已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資訊,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許可證資料庫(網址: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http://www.fda.gov.tw/ >醫療器材>資料查詢>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關鍵字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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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