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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依據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歐盟、美國、加拿大等各國規定,精製之橄欖粕油為准許使用之食用油,我國則訂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可供遵循。精煉之橄欖粕油為可食用油,正常飲食下不至於造成消費者健康危害,目前查無國際間禁止使用橄欖粕油之規定。
有關橄欖粕油中可能存在萃取溶劑正己烷,依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正己烷可用於食用油脂之萃取,於最終產品中不得殘留。對於食品中有害物質之管制限量,我國另訂有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及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之監測指標。另業者販售之食用油產品,如使用橄欖油或橄欖粕油者,應依其實際成分詳實標示。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業者對所製造、販售之所有食品,均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範,正確使用添加物,並明確詳實標示產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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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