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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報載「公廁洗手乳含菌超標3.2萬倍」乙事,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疾病管制署共同說明如下: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化粧品係指施用於人體外部,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的物品。而洗手乳如作為清潔手部肌膚之用途者,屬於化粧品管理,需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含有殺菌成分,係屬於藥品管理,其安全、有效及品質應符合藥事法之相關規定。
依我國94年9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40321120號公告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為1000 CFU/g或mL以下(colony-forming unit,CFU),且不得檢出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或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等。本署對於化粧品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的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並執行市售化粧品品質監控,而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之檢測,亦列為每年品質監測之重點稽查項目,自101年至102年化粧品微生物檢驗共抽驗103件,其中僅5件微生物超出規定範圍,但所有檢體均未檢出大腸桿菌、綠膿桿菌或金黃色葡萄球菌。
因台灣氣候潮濕,化粧品開封後應盡速使用完畢,另業者購買大瓶裝之化粧品,自行提供予顧客或一般消費者供洗手使用,其產品品質仍須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本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可透過本署網頁〉便民專區〉為民服務信箱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的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建置的「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通報專線:02-2396-0100。
提醒消費者,手部衛生是預防感染最經濟有效且易行的方式;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進行濕洗手,係透過肥皂或洗手乳含界面活性劑成分,促進水與污垢中的油脂結合發生乳化作用而去除污垢及其中之病菌,此外可藉搓揉去除皮膚污垢和污染的微生物;正確濕洗手步驟包括取皂、搓揉、沖水和擦乾手部,大約需要 40-60秒;並應擦乾雙手。目前大部分公共場所會使用填充式之洗手乳,最好使用密封皂包洗手乳補充,用完即丟;或者應定期清洗容器,晾乾後方能再填入補充之洗手乳,絕對不能在洗手乳未使用完即充填,並在添加過程中避免污染,即使洗手乳含抗菌成分,亦需遵循此原則處理,以防範細菌滋生。
請全民共同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勿因擔憂使用洗手乳時反遭細菌感染而忽略洗手之時機,以減少傳染及感染的機會。提供及管理洗手設備之單位在採購洗手乳時,應確認產品符合相關規範,儘可能使用感應式給皂器,並依正確方式填充及清潔維護,以提供使用者清潔安全之洗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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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