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機食品邊境查驗事宜說明
輸入食品於邊境查驗時,如產品標稱”有機”字樣,但未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審查同意,涉違反食品衛生管法第28條相關規定。另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標示不符規定者,業者得向該署申請補正作業;如後續取得農委會同意文件者,即符合食管法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規定,產品始得上架販售;如通關後未能取得農委會同意文件者,產品自應依法補正標示,不得宣稱或標示”有機”等字樣。為減少產品停滯港口致倉租費增加,得依規定得申請產品具結先行通關,暫不販售,不會有產品滯留海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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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