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未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之處理程序
一、 發文請發布單位於期限內提報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等資料。若未於期限內提供資料,將依照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予怠金處分。
二、 發布單位於期限內提供資料時,該署會先確認提報資料之內容,並發布新聞稿,之後召開專家會議審查資料,再次發布新聞稿公布審查之結果。
三、 若經審查資料仍未符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之規定,該署將再次要求發布單位於期限內補正資料,若未於期限內提供資料,則依前項所述,予怠金處分。
該署表示不會限制媒體或民間單位檢驗市售食品,但公布食品檢驗資訊時需審慎正確、完整,避免國人恐慌。另該署正研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之施行細則,明定公布相關檢驗資訊時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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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