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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各縣市衛生局例行性稽查抽驗澱粉中順丁烯二酸含量情形,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如下:
今年5月爆發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案後,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將順丁烯二酸列入例行性重點稽查項目,以確保民眾飲食安全。自102年6月22日修法後迄今,各縣市衛生局總計抽驗澱粉398件,6件檢驗中,檢出順丁烯二酸產品均已下架,其中台南市衛生局與檢調合作,已追查出茂利澱粉有限公司涉違反規定,衛生局擬依法處以重罰。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查獲違法使用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者,可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如違反該款規定者,依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至1500萬元罰鍰,復依第49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違規產品,須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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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