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重申「市售食品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詳實標示」
包裝食品品名之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如產品品名「蝦球」,內容物卻沒有蝦,品名為「雞蛋布丁」,卻不含雞蛋,疑涉標示不實,惟其是否有違反規定仍以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判定,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像、圖案及符號等。
食藥署再次強調,市售包裝食品之標示,為民眾選購之依據,亦為衛生機關例行性稽查重點業務,如發現不符規定,除要求限期下架、回收改正外,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從重處罰,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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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