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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今(25)日報載「重大傷病續卡」議題健保署說明如下: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略以,保險對象罹患重大傷病免除自行負擔費用。惟自86年以來,本署核發之重大傷病領證數及醫療費用逐年成長,其中86年至101年領證數成長率高達148%,而醫療費用成長率更高達279%,故各界不斷提出重大傷病應進行檢討之建議,其中監察院黃委員煌雄更於102年之「延續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意見更表示,重大傷病患者人數占人口數3.8%,惟醫療費用卻占27%,要求本署應積極檢討改善重大傷病之核發機制。
全民健保開辦初期癌症重大傷病效期係永久有效,惟隨著科技進步及醫療之發達,許多癌症已可治癒,病人透過健保提供之醫療服務疾病已治癒,且獲得良好之生活品質,已與非重大傷病病患無異,基於就醫負擔公平性,經相關專家學者討論建議,本署自91年修正公告重大傷病效期,將癌症領證期限改為「5年換發」。
雖目前癌症重大傷病證明有效卡期限係以5年為期,屆期換發仍以原核發要件「需積極或長期治療者」為續發條件,核發條件並沒改變,只要主治醫師檢附相關治療評估資料並經本署專業審查符合規定,民眾依舊可以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另針對本署未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之患者,所需的檢查、檢驗健保一樣有給付,保險對象後續追蹤檢查時,僅需繳交基本部分負擔,權益並沒有受損。
未來本署仍將繼續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扮演好保險管理者的角色,致力於關懷弱勢民眾、提升醫療品質,協助保險民眾正確就醫,加強民眾對健康管理之認知,同時也呼籲大家共同珍惜醫療資源,讓全民所繳的每一塊錢保險費,都用在最需要的地方,發揮全民健保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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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