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署為了讓國內數百萬素食朋友,選購素食食品時更易辨識,自今(98)年7月1日施行「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亦即凡宣稱為素食之包裝食品,自98年7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均須依公告之新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五種字樣。
自7月1日實施後,全國各衛生局立即前往轄內各素食製造業者進行稽查,截至7月6日止,計稽查104製造商及224通路商,僅有乙家雲林縣○豐食品廠的巧克力麵包及蘋果麵包,於98年7月1日製造生產,但標示「素食可」不符規定外,其餘327廠家均符合規定。雲林縣衛生局已輔導廠商依規定標示,廠商已立即印製貼紙,待貼紙印妥將立即貼上。
衛生署重申,素食業者應遵守該項新規定,以免遭開單告發處罰。若業者宣稱為素食產品,結果卻被檢驗出含有動物性成分,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食品不得為不實之標示的行為,將會被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因製程品管不當而有攙葷的結果,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1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規定,如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將會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相關之訊息可以在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查詢。
市售素食品稽查是衛生署年度計畫,每年都會進行,衛生署將持續確實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做好把關之工作,衛生署並呼籲製造業者,應確實落實衛生良好作業規範(GHP),並做好產品標示,以確保純素食者之消費權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