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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於107年3月21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

  本公告內容包括訂定「(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作為食品原料時應符合之規格,亦規範該原料使用於食品時之每日使用量以產品之葉酸總含量計,其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葉酸之規定,並即日起生效。

       凡經查獲使用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相關檔案

  1. (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公告掃描檔
  2. (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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