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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健保署為保障民眾就醫、提升用藥安全與落實分級醫療,經徵詢各界意見後,由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27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其中與民眾權益較為息息相關者,包括刪除醫院應在保險對象住院時留置健保卡之規定,以及增列未攜帶健保卡就醫,限制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明定保險對象領藥後,藥品若遺失或毀損,其再就醫之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

健保署表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是在102年8月,為求法規與時俱進,綜整各公、學會及醫事團體、健保會付費者代表等意見後,日前完成修訂預告程序,由衛福部正式公告。在相關條文中增列保險對象應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作為推動分級醫療、落實轉診就醫模式。

其餘的修正重點包括,病患就醫時的身分證明,考量未滿十四歲之保險對象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或因健保卡上沒有照片,以往需以戶籍謄本當作證明,但後者徒增申請作業之麻煩,因此本辦法刪除戶籍謄本之適用,增列以切結方式代之,以方便未滿十四歲兒少就醫。另外,目前保險對象住院須繳交健保卡並由醫院留置,為減少醫院保管健保卡之行政作業及爭議,修正條文改為醫院查驗健保卡後歸還,以方便患者因病情須持卡外出門診之需求。

健保署表示,配合105年6月7日起實施「健保欠費與就醫脫鈎(全面解卡)」,因此刪除無力繳納健保費之保險對象得例外先行就醫之規範;不過,當保險對象未攜帶健保卡就醫,鑑於醫師無法即時查閱其就醫領藥紀錄,因此本辦法規定醫師以開立一般藥品處方箋為限,以杜絕慢性連續處方箋被不當使用或衍生慢箋後續調劑申報之給付爭議。此外,基於保險同一事故不得重複給付之原則,也明訂保險對象領藥後,若有藥品遺失或毀損,其再就醫之醫療費用不予給付,藉以強化病人珍惜醫療資源之觀念。

值得一提的是,鑑於某些慢性病人須長期、定期用藥,卻因故無法親自就醫,必須委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領取方劑,除允許行動不便或已出海之遠洋漁船作業人員,經受託人切結領藥外,本辦法新增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失智症病人,得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領取方劑。

健保署指出,考量居家照護之病人,外出領藥有諸多不便,加上可調劑含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處方箋之特約藥局不多,故放寬醫師開立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處方箋時,可至非原處方院所或衛生所調劑。但基於避免保險對象將醫師當次交付之不同類處方箋至不同處所領藥,進而影響病患用藥安全,因此規定保險對象應併持於同一調劑處所調劑。

對於腹膜透析病人使用之透析液,院所之醫師依臨床作業之用法、用量及用藥療程,多係以「月」為單位,但未修正前,僅得按病情需要,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為避免膜透析病人可能因月份大小而透析液不足,本辦法放寬得一次給予三十一日以下之用藥量。

健保署籲請醫療院所,配合上述便民就醫等措施之修正,調整相關作業流程,提供更優質的醫療服務;於就醫領藥更便利、醫療照護更完善下,也籲請民眾應珍惜醫療資源,共同維護全民健康保險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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