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統一處理違規食品廣告 案件之裁罰,衛生福利部於 107 年 5 月 7 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其中四大處理作為如下:
一、提高罰鍰金額: 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 1、2、3、4、5 次,分別以 4、8、20、40、100 萬元起算),並依「行為 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舉例: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 5 次違規(100 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 易生誤解之廣告(加權×2),且廣告內容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 認知者(加權×2),依前開規定每一行為最高即可處新臺幣 400 萬元罰鍰。
二、再次違規得命業者停業: 明定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 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 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情形之案件,得處業 者停業一定期間。
三、再次違規得命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 明定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 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 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情形之案件,得處業者歇業、廢 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四、情節重大應命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 明定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 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 情形之案件,得認定為情節重大,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 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未來,食品藥物管理署將督導地方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辦理違規食品廣告裁處事宜,期能遏止經衛生機 關裁處仍持續刊播或嚴重影響民眾錯誤認知之違規廣告,以維護民眾健康安 全及消費權益。
相關檔案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