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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本(8)日發布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並同步預告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7項標準及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標準。

    有鑑於現行食品衛生標準種類項目繁多,常增加食品業者或衛生機關查詢之困難,食藥署近年業著手進行衛生標準規範體系之檢討。食藥署已分別於105年7月4日及106年11月22日兩次預告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以整合各項衛生標準中有關重金屬、真菌毒素及其他特定污染物質之規範,鑑於該標準增修訂之內容繁多,該標準預定將於1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提供各界因應之緩衝期。食藥署另配合該標準同時公布「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Q&A」,針對預告期間各界所提疑義及部分食品類別和標準適用之疑義,彙整說明,以供各界參考,可於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之「食品Q&A」項下參閱。

    配合上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實施,部分衛生標準擬配合辦理修正或廢止。爰此,本次將同步預告修正「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冰類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一般食品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及「飲料類衛生標準」等7項衛生標準,除保留微生物規範外,刪除其他與「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範重複之條文,並移列部分規定於「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中,如食品用水、咖啡因、嬰兒食品類之農藥殘留規定等。另外,將同步預告廢止「蛋類衛生標準」、「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藻類食品衛生標準」、「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醬油類單氯丙二醇衛生標準」、「食鹽衛生標準」、「牛羊豬及家禽可食性內臟重金屬限量標準」、「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

    藉本次食品衛生標準之整合工作,將可提高相關標準查詢閱覽之方便性,同時加速我國與國際管理標準之調和工作。食藥署仍將持續參考國內外相關科學研究資訊及管理規範,滾動修正我國之相關管理規定,以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

相關檔案

  1. 12項衛生標準廢止理由及條文(合併版)
  2. 公告附件-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3.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QA
  4. 修正7項標準條文對照表(彙整)
  5. 修正7項標準總說明(彙整)
  6. 預告公告1070508(1071300470)
  7. 廢止預告公告1070508(10713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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