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一、 我國對於日本食品輸入之立場,是以國人健康為優先考量,持續執行嚴格的管制措施,對於福島、櫪木、群馬、茨城、千葉等五縣產品仍採取暫停輸入管制措施。
二、 日本出口至我國之日本食品應符合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且所有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其產地需載明至都、道、府、縣產地證明;另日本輸入特定地區之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食品輸入查驗。
三、 為維護輸入食品衛生安全,自日本福島核子事故後,食藥署針對嬰幼兒食品等8大類及茶類製品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者始得輸入;倘產品查獲不合格產品,即命業者將產品辦理退運或銷毀,並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於食藥署官網公布不合格產品相關資訊。另檢出微量輻射者,食藥署已依立法院決議事項盡全力對業者進行勸導溝通,自願性辦理退運或銷毀,並於輸入許可文件註明檢出輻射數值。
四、 自100年3月15日起至107年6月3日止,食藥署委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及輻射偵測中心檢測12萬1,563批日本食品,檢驗結果皆符合我國法規相關規定。
五、 針對市售食品管理方面,食藥署持續執行輸入日本食品之標示及相關產品抽驗稽查,106年度「網購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於各大拍賣平台、網路購物中心等價購共73件產品進行標示查核,標示不符規定者已由衛生局裁處。另,食藥署已建置純鍺輻射偵檢器,並於106年11月30日取得TAF認證,除持續進行輸入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外,並將加驗輻射,以強化後市場之管理。
六、 食藥署重申,對於日本食品輸臺的管理措施以「加強管制 安全輸入」為宗旨,皆嚴格執行「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措施,確保民眾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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